复议申请人:程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程某某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程某某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系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的信访事项的答复。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进行复查、复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为侵犯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程某某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该行为属于被申请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机关、单位进行复查、复核,且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影响申请人就信访事项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救济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8日
作者: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