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焦中政复决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4-21 11:22:15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成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成某某不服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X日在“12315”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凌晨在解放西路某网咖购买黄金叶一包,抽着感觉不对,引发呼吸道不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告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予受理,经从网络公示平台查询商家资质,发现商家并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被申请人存在渎职行为:其一,无证卖烟应由工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却推诿责任不立案。其二,网吧卖烟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移交公安机关罚款处理,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人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初步证据,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对违法行为认知不清、逃避岗位法定义务和执法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4年X月X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成某某通过全国“12315”APP的投诉:“在焦作市中站区某网咖购买的烟有问题,口感低劣,抽完呼吸道不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焦作市“12315”指挥中心下发的《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类别汇总》的相关内容,因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我局于当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建议其向烟草管理部门投诉,并通过平台回复告知了成某某。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焦作市“12315”指挥中心下发的《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类别汇总》第93项“烟草买卖的投诉举报”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三、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及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之规定,我局于当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建议其向烟草管理部门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了成某某。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及回复合理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四、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商家“无证卖烟”,“网吧卖烟”违法问题,属于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新提出的新的举报事项,不能将对此新的举报事项的“未处理”作为认定我局行政不作为的依据。五、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新提出的新的举报事项,我局已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商家“无证卖烟”、“网吧卖烟”违法线索,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于2024年X月X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发现:1.该商家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2.该商家经营场所悬挂有禁止吸烟标志;3.该商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售卖的烟草制品;4.该商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人员吸烟,也未发现烟灰缸等相关用具;5、据该商家负责人陈述,他们从未在经营场所内售卖过烟草制品;6.从申请人提供的微信付款凭证内容,无法判定此次付款所购买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亦即申请人是否付款20元购买了烟草制品的事实无法判定。总之,核查中未发现商家“无证卖烟”、“网吧卖烟”违法线索的相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新的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六、另外,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自2019年后半年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成某某已通过该平台投诉539次,举报10次。其在五年的时间之内,投诉举报数量如此之多,其投诉举报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其身份是否应认定为“职业投诉举报人”?这两点很值得怀疑,请复议机关明察。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新提出的新的举报事项,我局已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及回复,以及对申请人新提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这个烟有问题,口感低劣,抽完呼吸道不适”。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是:“您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建议向烟草管理部门投诉”。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10月2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下达补正通知书并邮寄;10月27日申请人签收补正通知书;10月31日申请人邮寄补正材料;11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11月11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焦中政复受字﹝2024﹞4号);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1月20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书》;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付款截图、香烟照片、营业执照信息、《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类别汇总》。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日收到投诉,于2024年10月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之规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应为涉投诉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案涉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而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向烟草主管部门反映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3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