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焦中政复决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4-21 11:24:11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赵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1.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告知本人是否立案,程序不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人举报内容要求(立案查处)符合规定中包含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这个告知是否立案的时限是15+15+5个工作日,而申请人10月13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10月15日告知受理,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并末告知本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超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职。

2.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陈述购买到过期食品,同时提供了付款记录和过期食品照片作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并不能证明“跃进路某商行”未销售过桂皮过期食品,所以本案应当采纳申请人的证据,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做出结案决定是错误的。

3.申请人称购买到过期食品时,被申请人未调查到该事实,在双方意见存在冲突时,被申请人未进一步以法定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仅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的答复是错误的。被申请人的结案答复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定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该法定职责,导致其未调查到案件事实。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请求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申请人发送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即时提交相关意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程序违法,操作违法,应予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被申请人是否有全面、充分、公平、公正的调查核实取证,事实是否清楚,申请人持怀疑态度。申请人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环境和自身合法权益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公正裁判、遏制公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权威,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4年10月13日,我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赵某某的投诉单。申请人称2024年10月X日在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某商行购买了一款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涉案食品在其购买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有毒有害,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诉求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赔偿,请我局组织调解并立案查处。

经查,“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某商行”(下称被投诉商家)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焦作市中站区某副食品零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XXXXXXXXXXX,经营者为刘某某。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线索,我局迅速开展核查,核查中未发现相关证据,商家称从未售卖过涉案食品,并表示拒绝赔偿调解。2024年10月21日,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此决定及上述核查结果答复申请人,同时建议其重新提交证据继续维权。

二、我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问题的处理及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反映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某商行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问题迅速开展核查。核查中,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调取商家进货索证索票记录等方式,穷尽执法手段,仍未发现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相关证据及违法线索,商家称从未售卖过涉案食品,并表示拒绝赔偿调解。2024年10月21日,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此决定及上述核查结果,一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回复通道,对申请人做出答复,同时建议其重新提交证据继续维权。我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处理及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投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投诉商家向其销售了过期食品。

申请人称其在投诉时提交了付款记录和过期食品照片,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投诉商家销售了该款桂皮过期食品。经我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付款记录与过期食品照片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并不能直接证明被投诉商家向其销售了该款桂皮过期食品。我局在现场检查及对被投诉商家进货索证索票记录的检查中也未发现商家销售过该款桂皮过期食品。因此。仅凭现有证据认定被投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明显证据不足。据此,我局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中建议申请人重新提交证据继续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四、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由,我局已依法履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等问题。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1、我局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告知其是否立案,程序不合法:2、其与被投诉商家意见存在冲突时,我局未进一步以法定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的以上两点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称:其10月13日投诉举报,我局10月15日告知受理,截止到12月23日,仍未告知其结果。实际情况是:2024年10月2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按照申请人自行选择的“投诉”通道,将我局针对其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做出了明确的告知,同时建议其重新提交证据继续维权(有平台回复记录为证)。截至目前,申请人仍对我局的告知及重新提交证据的建议置之不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充分履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等问题。

五、另外,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自2019年后半年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893起,举报87起;2024年10月13日的同一时段内,申请人仅向我局的投诉就有7起之多。其在五年的时间之内,投诉举报数量如此之多,其投诉举报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其身份是否应认定为“职业投诉举报人”?这两点很值得怀疑,请复议机关明察。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等问题;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及答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投诉人为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某商行,请求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10月6日在被投诉人店内购买了一款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涉案食品在本人购买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诉求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赔偿,请贵单位组织调解立案查处,维护食品安全环境,如被投诉举报人不承认向投诉人销售过期食品,贵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法定的形式向申请人调取相关线索。10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理,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某商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并对被投诉人经营者刘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被投诉店铺,以期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从未售卖过投诉人所买产品,因此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经过现场对被投诉人商店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提供照片中的产品。建议投诉人将所有证据准备齐全后重新提交或采取其它途径继续维权。

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2025年1月2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焦中政答复字﹝2024﹞7号);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书》;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相关意见:1.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第一、二、三项内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具备关联性,和此次申请复议案件无关,对此不再做出意见补充。2.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第四项内容申请人的意见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已列明法律法规,现向贵单位提交同一事实争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败诉案例供参考(见附页),请求贵单位予以驳回。3.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第五项内容申请人的意见为: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请人购买涉案食品为了自己吃,并不是用于单位、公司经营生产,同时在投诉举报时提交了支付记录和涉案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违法,同时申请人在这里对被申请人给予批评,“养鸭三只是社会主义,养鸭四只就是资本主义?“同理“购物2次是消费者,购物4次就不是消费者?我们改革开放近30年,被申请人落后的思想依旧活在30年前,对于这种思想觉悟落后的同志,建议贵单位向有关部门建议应当作出开除处理并通报,不然影响我省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另附有关文件供贵单位参考。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快捷有效化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争议,建议贵单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经查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79号)文件重点指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推进行政复议决定规范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研究论证,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坚决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确定赔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注重以法明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案涉商品照片、微信支付截图、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被投诉店铺进货票据、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被投诉店铺营业执照。

本机关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等内容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活动,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本案中,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受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因此,申请人在投诉项下填写的诉求均应视为“投诉”。第三,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受理结果。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5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