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焦中政复决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4-21 11:24:52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赵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是否终止调解答复违法;2.责令其限期内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1.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告知本人是否终止调解,程序不合法。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告知申请人是否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这个告知是否终止调解的时间是45+7,截止到2025年1月9日并未告知本人是否终止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

超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终止调解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职。关于复议期限和复议资格的意见为: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救济渠道可一年内申请行政复议,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请求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申请人发送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即时提交相关同一事实争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败诉案例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给予其法律的负面评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全面核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4年10月10日,我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赵某某的投诉单。申请人称2024年10月X日在焦作市中站区某商店购买了一款面包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保质期9天,涉案食品在其购买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有毒有害,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诉求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赔偿请我局组织调解立案查处。经查,“焦作市中站区某商店”(以下称被投诉商家)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焦作市中站区某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XXXXXXXXXXXX,经营者为程某。针对申请人投诉该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问题,我局迅速开展核查,核查中未发现相关证据,商家称从未售卖过涉案食品,表示拒绝赔偿调解;并且,被投诉商家高度怀疑申请人存在利用投诉手段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的嫌疑,已于2024年10月14日报警,并保留继续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2024年10月29日,我局作出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遂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此决定回复申请人。

二、我局针对申请人投诉违法问题的处理及回复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反映焦作市中站区某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问题迅速开展核查。核查中,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调取商家进货索证索票记录等方式,穷尽执法手段,仍未发现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相关证据及违法线索,商家称从未售卖过涉案食品,表示拒绝赔偿调解,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而且该商家已于2024年10月14日报警。2024年10月29日,我局作出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遂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回复通道,对申请人作出回复。我局针对申请人投诉违法问题的处理及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投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投诉商家向其销售了过期食品。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商家购买了涉案面包过期食品。经我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付款记录与过期食品照片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并不能直接证明被投诉商家向其销售了该款面包过期食品。我局在现场检查及对被投诉商家进货索证索票记录的检查中也未发现商家销售过该款面包过期食品。因此,仅凭现有证据就判定被投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明显证据不足。被投诉商家也高度怀疑申请人存在利用投诉手段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的嫌疑,已于2024年10月14日报警,并保留继续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据此,我局不能认定被投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这符合法律规定。

四、针对申请人投诉的违法问题,我局已依法处理并回复,不存在未告知是否终止调解、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1.我局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告知其是否终止调解,程序不合法。截止到2025年1月9日,未告知其是否终止调解。申请人的以上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2024年10月29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按照申请人自行选择的“投诉”通道,将我局针对其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了明确的告知(有平台回复记录为证)。并且申请人也在复议申请书中承认,我局于10月29日作出了办案反馈,反馈内容: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充分履职,不存在未告知、程序不合法等问题。

五、另外,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自2019年后半年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893起,举报87起;2024年10月13日的同一时段内,申请人仅向我局的投诉就有7起之多。其在五年的时间之内,投诉举报数量如此之多,其投诉举报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其身份是否应认定为“职业投诉举报人”?这两点很值得怀疑,请复议机关明察。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我局已依法处理并回复,不存在未告知、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所作出的决定及回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投诉人为焦作市中站区某商店,请求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10月6日在被投诉人店内购买了一款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为2024年8月30日,涉案食品在本人购买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有毒有害。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诉求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赔偿,请贵单位组织调解立案查处,维护食品安全环境,如被投诉举报人不承认向投诉人销售过期食品,贵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法定的形式向申请人调取相关线索。10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理,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10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焦作市中站区某商店实地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0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者儿子康家胜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0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焦中政答复字﹝2024﹞7号);202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5年2月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书》;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案涉商品照片、微信支付截图、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被投诉店铺进货截图、委托书、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被投诉店铺营业执照。

本机关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等内容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因此,申请人在投诉项下填写的诉求均应视为“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受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调解的前提是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处理投诉,本案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被投诉方已拒绝调解,未进入调解程序。被申请人已经通过12315平台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