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曾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曾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