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站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4 18:55:56 来源:本站原创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中站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1日


 

 

中站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涉行政 审批中介区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 氛围,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 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与行政审批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推进相关联的经营性中介机构,包括工程咨询评估类、工程勘察 设计类、工程测量类、工程检测类、工程监理类、区场准入类中 介机构纳入本信用评价范围。其他各类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实

施。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本区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

行信用评价:

(一) 执业手续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

照齐备,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 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

出借资质牟利,无擅设分支机构,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 推行办事公开,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证照、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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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

(四) 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账簿、执业记 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确保完整真实;

(五)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 洁从业;

(六) 有无其他服务效率低、服务质量差、不诚信等行为,

第四章  评价办法

第四条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区"放管服"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评价,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区政务服务和大数 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评价结果 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评价结 果、社会征信评价结果、项目业主评价结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由各部门通过制定本行业 信用评价指标并实施评价得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指标需报经 "放管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  理局评价结果通过日常监测情况实施评价得出;社会征信评价结  果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通过向人民银行、公检法、区场监管、 税务等部门征信后实施评价得出;项目业主评价结果由区行政审  批服务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业主回访情况实施评价得出。

第七条  每季度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每年进行一次综


 

 

合评价。评价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和信用累积分两部分组成。信用 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40分,区政务 服务和大数据局评价结果25分,社会征信评价结果15分,项目业 主评价结果20分;信用累积分为附加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有荣誉、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的,可获得信用加分,信用累积分累 计加分分值不超过 10分 ,信用评价分值比例设置可视情适时调

整。

第八条  依据得分高低,将各中介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 AA、AA、A、D、S五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 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D级表示信用低下,S级表示信用丧失,得 95分(不含) 以上的定为AAA级,得分85-95分(含) 的定为AA级, 得分75-85分(不含) 的定为A级,得分60-75分(含) 的定为D级,得

60分(不含) 以下的为S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 ,信用等级直接定为S

:

(一)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从业资质的;

(二) 从业资质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的;

(三)营业执照被区场监管部门吊销的;

(四) 进入破产解散程序的;

(五) 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六) 发布虚假信息或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七)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者利用职业便利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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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满一个会计年度,但不提供评价资料等不配合信用评价 工作的;

(九)其他被认定为信用严重缺失行为的,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社会征信 对象、项目业主提供相同内容的信用评价信息的,只采用一次, 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初步确定的评价等级通过信用中国(焦作) 网向 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 定级。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评价等级 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在提供事实证 据材料并经查证核实属实的,可实施信用修复,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报纸、 网络及其他媒介公开发布。引导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采购中介 服务的,招标文件中应注明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 AA、AA级信用中介机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 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二) 推荐参评年度"诚信中介";

(三)符合年检条件的,随到随检.


 

 

第十五条 A级以上(包括A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条 D级信用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较高频 率、较高强度监管,重点审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参与政府投 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七条 S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得 在本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区场 监管(工商注册) 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并出具惩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评 价细则,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并经区“放管服”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对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