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23 16:39:06 来源: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一、2021年年底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5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本省牵头单位

本省配合单位

1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公安厅

 

2

 开具户籍类证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公安厅

 

3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夫妻投靠户口转移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公安厅

省民政局

7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8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民政厅

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民政厅

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民政厅

省残联

11

法律职业资格认 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 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省司法厅

 

12

纳税状况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省司法厅

省税务局

13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明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业务办理系 统与国家系统对接后,申请人可向 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 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

工伤事故备案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医保局

21

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

社会保障卡启用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 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省法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9

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30

测绘作业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1

新设探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2

探矿权保留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3

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4

探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5

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6

新设采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7

采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8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39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40

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41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42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省自然资源厅

 

43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44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45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 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46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7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8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省交通运输厅

 

49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卫生健康委

 

50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 (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省卫生健康委

 

51

医疗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省卫生健康委

 

5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

 

5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

 

54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

 

5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

 

56

计量器具型式批 准(国产计量器具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

 

57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

 

5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民政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5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60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 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61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

62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省医保局

 

6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64


非《进出口野生 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 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65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省邮政局

 

66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 理论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省邮政局

 

67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68

残疾人证新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残联

省公安厅、卫生健康委

69

残疾人证换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残联

省公安厅

70

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残联

省公安厅

71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残联

省公安厅

72

残疾人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残联

省公安厅

73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残联

省公安厅、卫生健康委

74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省残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医保局

75

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可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民政厅

 

二、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本省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1

新生儿入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 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省公安厅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开展   “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公安厅

2021年在京津冀、 长三角等地区开展   “跨省通办”试点,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   础上逐步推开

3

离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省民政厅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开展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4

灵活就业人员申 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底前

5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 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底前

6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 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医保局)

2022年年底前

7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 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省医保局

2022年年底前

8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 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税务局、郑州市政府)

2021年下半年,郑州市试点先行, 2022年上半年,全省全面推行。

注: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
“自助通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作者:区政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