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安排部署,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创新驱动,积极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全力打造焦作市新能源、新材料生产基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及意见。
一、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创新链双向融合
(一)壮大创新主体。大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创新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引领项目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二)做强创新平台。提升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创新研发能力,推动建立产业研究院、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奖励10万元。鼓励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规上企业研发机构每个奖励5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引导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突破产业链核心技术,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年同个获奖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四)支持成果转化。对入选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优秀项目,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分别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1%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筑牢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人才保障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引进的省(部)级以上专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所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
(六)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增长在20%以上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其高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
三、扩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有效投资
(七)加快升规纳统。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小升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八)支持项目带动。对列入省“三个一批”、省重点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提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效益
(九)强化土地保障。开发区土地优先保障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建设,土地指标向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倾斜。
(十)突出亩均效益。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50万元,且每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土地出让面积为准)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在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内投产后,每年以土地出让金总价(扣除省市计提部分)的20%为标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连奖五年。
五、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登高晋级
(十一)培育壮大企业。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当年应税营业收入(以上缴税务局应税收入为准)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规模的,且当年税收增长在20%以上(含20%)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端化
(十二)提品质创品牌。对产品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数字化
(十三)加快建设信息化平台。对于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十四)促进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八、提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竞争力
(十五)支持绿色发展。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奖励20万元。
(十六)鼓励四化改造。对企业自主进行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强化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金融服务
(十七)鼓励利用资本市场。对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在A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新能源、新材料企业通过借壳或并购重组上市注册在我区的,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奖励200万元。
(十八)发挥基金杠杆作用。发挥焦作市中新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我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项目,为项目提供融资保障。
十、优化新能源、新材料企业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项目专班服务。成立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工作专班,统筹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国家、省、市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焦作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我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附件:附则说明
附则说明
1.本文件支持范围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中站区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和项目。
2.政策奖励工作由区发改委整体牵头,区科工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一)(二)(三)(四)(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区发改委牵头核查认定第(八)(九)(十)(二十)条,税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六)(十一)条,区人社局牵头核查认定第(五)条及第(二)条中的专家工作站、科研工作站,区统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七)条,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十二)条,区金融局牵头核查认定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相关单位核查认定结果统一报区发改委。
3.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出现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4.同一项目同一产品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支持,获奖企业所获奖项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5.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地方贡献额度。
6.本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与国家、省、市优惠政策重叠,按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优惠。
7.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试行。
作者:区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