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建立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适用“四张清单”的案件,要严格把关,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既防止滥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又防止应罚而不罚,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在适用“四张清单”时,要以增强行政相对人自律意识为重点,加强批评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四张清单”及适用规则执行。
附件:1.中站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中站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中站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中站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
中站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 罚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药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无主观故意,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2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无主观故意,未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3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4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八)项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5 |
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6 |
对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9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或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 |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及时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1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十九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2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少量垃圾、渣土,或者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3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少量垃圾、渣土,或者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4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少量垃圾、渣土,或者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5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6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及时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7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8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立即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19 |
对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九条 |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0 |
对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1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2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1.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在逾期三十日内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4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5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6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7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8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29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0 |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1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2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3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4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5 |
对违反规定,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6 |
对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7 |
对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8 |
对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39 |
对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而修建的工程设施,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0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1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2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3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4 |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5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6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7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施工未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49 |
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0 |
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1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建窑、采石、采砂、取土、打井、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2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3 |
在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或者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一条 |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5 |
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的处罚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6 |
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的处罚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7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8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处罚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59 |
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60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水利领域 |
6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2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3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或载明内容不完善,但在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4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5 |
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已加施但有部分损毁或丢失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6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认错态度好,积极立即改正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7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经责令改正,认错态度好,积极立即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8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经责令限期处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处理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69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经责令改正,认错态度好,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70 |
对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达到规定条件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警告 |
农业农村领域 |
71 |
对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达到规定条件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警告 |
农业农村领域 |
72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执业兽医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给予警告 |
农业农村领域 |
73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认错态度好,积极及时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7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二十二条 |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轻微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75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情节轻微,货值较小,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销售,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76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警告 |
农业农村领域 |
7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78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在限期内改正的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79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农业农村领域 |
80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1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2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3 |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4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5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6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7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8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作不规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89 |
对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1.菜品原材料未使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经执法部门指出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90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未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听从劝阻及时离开保护区,且为初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91 |
对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无主观过错,及时主动恢复原貌,未造成影响或及时消除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92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 危害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林业领域 |
93 |
对药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无主观故意,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94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无主观故意,未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95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96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八)项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97 |
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98 |
对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 |
99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统计领域 |
100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补充填全应填报统计指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指标漏填率在10%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统计领域 |
10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纠正,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医保领域 |
10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并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下、主动退回基金损失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子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医保领域 |
103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医保领域 |
104 |
对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并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参保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元以下、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可以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医保领域 |
105 |
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监管的金属冶炼以外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06 |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监管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07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生产经营单位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均已达规定时间和内容的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08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09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九十七条第(四)(五)项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10 |
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内未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或者论证;或者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3个月内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1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12 |
对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13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某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14 |
对占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紧急疏散通道被临时占用,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应急管理领域 |
115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20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21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第七十四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2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检查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23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补办校验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24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 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 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 管理档案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25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 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 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 岗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26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 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2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28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 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 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29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 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 关信息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1 |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对息纳 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2 |
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 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3 |
对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4 |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5 |
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6 |
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 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 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7 |
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8 |
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39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40 |
对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卫生健康领域 |
141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未备案超过十五日至三十日内,能主动改正(主动向公安机关备案) 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初次违法 (以属地公安机关检查记录为判别对象)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3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初次发现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但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4 |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 项 |
初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5 |
对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的处罚 |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轻微,经批评教育能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6 |
对未按规定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7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8 |
对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49 |
对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5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51 |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152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三项 |
初次违法,购买企业或者承运人能主动提供材料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使用或能及时证明已办理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处罚,强化教育监管 |
公安领域 |
附件2
中站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配套监 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次以下;3.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污渍划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2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3.经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后能及时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下;3.经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后能及时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4 |
对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行政回访 |
城市管理领域 |
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理建筑垃圾,消除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城市管理领域 |
6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油烟;4.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7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8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理生活垃圾,消除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城市管理领域 |
9 |
对运输途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理生活垃圾,消除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城市管理领域 |
10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货值金额不足六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1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2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3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4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标签标注内容1处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
15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涂改标签1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二)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7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的肥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改正、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
18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9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在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改正、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0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超过1000元3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1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
22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3 |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
24 |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5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6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足30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领域 |
27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五十七条(三) (四)项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领域 |
28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领域 | |
29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不足10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拒不改正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领域 |
30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拒不改正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领域 | |
31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领域 | |
32 |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六十条第(一) (二)项 |
情节显著轻微的或未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33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的或未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
农业农村领域 | |
34 |
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足10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拒不改正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35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许可证明文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36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
农业农村领域 |
37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3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3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农业农村领域 |
40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经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但配合代作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1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2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后,积极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3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4 |
对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严重 |
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取缔等处理措施 |
农业农村领域 |
45 |
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6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并且未引发动物疫病或者造成疫病传播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7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涉及动物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8 |
对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49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购买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费用在三千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0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1 |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2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3 |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4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5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6 |
对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情节轻微,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产品品种数量1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8 |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产品批次不足2批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59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足2批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0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未造成危害,在监管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后拒不停止销售,但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的,或者违法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1 |
对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2 |
对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3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4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5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
农业农村领域 |
67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8 |
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69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尚未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2个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或用药记录不完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1 |
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使用的药品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2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3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擅自转移、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全部追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6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4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2个品种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5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但动物尚未出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并处一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76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林业 领域 |
77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林业 领域 |
78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林业 领域 |
79 |
|
|
|
|
|
|
|
8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1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
首次发生,并及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5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6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林业 领域 |
87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未硬化林地 已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倍的罚款。 |
1.森林督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林业 领域 |
88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1.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一年内已经开始恢复,但未恢复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森林督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林业 领域 |
89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对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10%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0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出资金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在出资金额的10%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1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1 |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清算财产的30%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2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2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3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3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等危害后果;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4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5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5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产品未售出或已追回;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6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6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产品未售出或已追回;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7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7 |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产品合格;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8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8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9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99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0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0 |
对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或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20%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1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1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2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2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3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4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4 |
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5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5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46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106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倍的监督; 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107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初次违法且造成医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 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 1倍的罚款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倍的监督; 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108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初次违法实施了第三十九条其中一项违规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倍的监督; 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109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个月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倍的监督; 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110 |
对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0元以下未主动退回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倍的监督; 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111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且骗取的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或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约谈当事人,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倍的监督; 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11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迫于生产压力,短期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延时工资报酬,取得劳动者谅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3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下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4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115 |
对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 机构瞒报、缓报、谎报 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 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瞒报、缓报、谎报丙类传 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IV级),未造成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处100元 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16 |
对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 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 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 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 检疫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
乘客隐瞒真实情况、逃避 交通卫生检疫,态度端正 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17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 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18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 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 可证》的处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擅自来华短期行医首次且 时间1个月以下的,对 外国医师没收非法所得, 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 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 单位,给予警告,没收非 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 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1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 个月以下的,给予警告,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 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 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 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 检测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 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 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的,涉及3个以下种类 的,给予警告,处600元 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 进行清洗、消毒、保 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 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涉及3个以下种类的,给 予警告,处600元以下罚 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 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 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 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 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 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 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4 |
对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未 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 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 、蚊、蝇、蟑螂和其他 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 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 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 备的数量1种,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一个月内改 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 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 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 相关资料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 种类在3种以下,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内 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 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办理 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8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 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 用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2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 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3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 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时 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3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缓报事故信息的,处5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3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 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 以上2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卫生健康领域 |
133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公安领域 |
134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乘涛逾攀蚂唇钞龛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二条 |
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 |
公安领域 |
附件3
中站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 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配套监 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主动清除污物、污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2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3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非古树名木;3.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4 |
在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5 |
对在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3.主动清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6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城市管理领域 |
7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8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的肥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改正、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
9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0 |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六十条第(一)(二)项 |
情节显著轻微的或未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4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1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的或未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4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
农业农村领域 | |
1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5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3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条 |
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后,积极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四万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4 |
对动物诊疗机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处八百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6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生产劣兽药1个品种,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7 |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经营假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8 |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给 |
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19 |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经营人用药品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2个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或用药记录不完整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对违法单位处80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1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但动物尚未出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对违法单位处80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2 |
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3 |
对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罚款 |
农业农村领域 |
24 |
对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林业 领域 |
25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林业 领域 |
26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伐树者与树主为同一人。 2.不以售卖获取经济价值为目的。 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 |
1.日常巡查 信用监管,签署承诺书。 |
林业 领域 |
27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28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29 |
对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30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31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32 |
对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33 |
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34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1.使用在30天以下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市场监管领域 |
35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 金 损 失 500 元 以 上1000 元以下、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处造成损失金额 1倍以下的罚款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36 |
对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参保人员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以下 |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2.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
医保 领域 |
37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 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按要求取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符合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法定条件 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按要求取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或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下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40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 、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 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 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 |
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 量不符合要求,但经营 者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已 经索取了有效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1 |
对违反规定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1)受他人胁迫或者 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2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 备案范围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3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4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 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的处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1)受他人胁迫或者 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5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 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 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 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 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 相分配收益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 承包,医疗科室,配合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6 |
对医疗机构巢改、伪造、 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1)受他人胁迫或者 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7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人 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1)主动消除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8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 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 检的;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1)受他人胁迫或者 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49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施 行终止妊娠手术, 出具 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产前 诊断,有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行 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预警提示、批评教育、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 |
卫生健康领域 |
附件4
中站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项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 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回访 |
城市管理领域 |
2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扣押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农业农村领域 |
3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农业农村领域 |
4 |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扣押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农业农村领域 |
5 |
对木材、工具的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
1.对非法的林木已经拍照取证 执法人员已经完成测量 2.证据不存在灭失和难以取得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执法监督 |
林业领域 |
6 |
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自行发布广告;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7 |
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9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1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2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3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4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5 |
发布医疗广告时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6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7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8 |
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19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认证证书;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0 |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已取得认证证书;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2 |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3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4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主动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5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 |
1.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市场监管领域 |
26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 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 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 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 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 故现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 轻微,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不会造成 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卫生健康领域 |
27 |
查封或者暂扣医疗卫生 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 规定的场所、设备、运 输工作和物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 轻微,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不会造成 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
卫生健康领域 |
作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