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3-26 9:50:16 来源: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步伐,提高企业(项目)引进质量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开发区健康、快速、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土地闲置问题,严守环保红线,安全底线,督促企业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的项目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对无法通过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退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起草形成了《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建议征集时间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6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电子信箱:jzxbcyjjq@163.com

2.联系电话:0391—5352560 

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

入驻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步伐,提高企业(项目)引进质量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开发区健康、快速、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本着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塑造一流队伍、创造一流业绩、打造一流平台”的目标,全力做好项目入驻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条 入区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开发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三)自觉参加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

(四)按时填报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严格按照进度表实施,及时提供项目投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开发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重点发展现代化工及化工新材料和装备制造(含汽车零部件)两大主导产业。

(三)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须在开发区内单独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每亩540万元以上,投资总额限制根据产业性质进行区分,传统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未来产业根据具体项目进行论证后可不受投资总额限定,以上达到标准的可单独供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不到标准的,原则上禁止入驻或入驻标准化厂房和孵化园。危险化学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亿元。

(五)项目达产后年纳税每亩地不得低于20万元。

(六)对新兴产业项目、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及符合省、市重点项目条件的可优先入驻。

第六条对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发改委、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以及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论证,确保申请入区项目符合入区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入区条件的投资项目选址,根据产业布局和现有土地的实际情况,做出选址方案。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八条企业(项目)申报。企业(项目)、引进单位须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资方基本情况及有效法人证明。

(二)投资方入驻申请,由法人签字或盖章。

(三)企业(项目)简介,包括: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用地规模、项目规划、工程投资、能源消费能耗、安全环保等相关内容。

(四)项目汇报材料。包括影像宣传资料、PPT 汇报材料。

开发区管委会每周将项目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区政府,同时抄送区直各部门和专家组,进行项目预审。

第九条企业(项目)选址。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拟入驻企业(项目)初步选址意见,将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和拟选址位置图一并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条企业(项目)评审。评审采用三三制原则。三分之一区领导(包括常务副区长、分管土地规划副区长、分管招商引资副区长、分管工业副区长等领导)、三分之一区直部门(包括发改委、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三分之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抽取安全、环保、能评等方面专家)。

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每两周召开一次项目评审会议(固定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随时召开),研究讨论拟入驻企业(项目)。由项目所牵头办事处带领项目方依次进行汇报,参会领导、部门和专家库成员形成最终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单位产品产品能耗方面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企业(项目)入驻。拟入驻企业(项目)通过评审会,经区政府、开发区审批后(不新增用地的项目由开发区审批)办理入驻证明。一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完成入驻审批表的意见签署和盖章,开发区管委会三个工作日内与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待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或预核名通知书、资金证明、企业(项目)简介、履约保证金收据等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开具入驻证明。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区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职尽责,把握好政策的方向、依据、重点和程序等,切实提高入驻项目科学性、准确性、高效性。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方需高度重视,提供材料要规范、真实。项目审批会汇报ppt原则不少于10分钟,主要汇报内容要包括企业目前情况,近三年经济效益、产品目前市场行情;实际投资、资金来源及用地需求;主要设备;主要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原辅材料;详细的工艺流程;预测能耗、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达产后预计效益等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所牵头办事处要配合企业(项目)在入驻前与市、区发改、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核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准确无误,确保入驻、备案一次通过。

第十五条为了保障项目建设,所有入驻开发区的企业(项目)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随地价调整而变更),不新增用地的不需缴纳。

第十六条企业(项目)正式施工前应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能评、土地、规划、人防等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企业(项目)外立面效果图在施工前须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项目)入驻后投资方须制定《企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工程进度等须按照建设方案严格实施,若因企业(项目)自身原因未达到建设方案要求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废止入驻证明,并收回该宗土地;投资方须每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相关进度报表和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项目)入驻后须按照审批后的规划事项进行施工,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否则将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焦中政文〔2019〕62 号)废止,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

退出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项目管理,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土地闲置问题,严守环保红线,安全底线,督促企业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的项目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对无法通过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退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企业。重点是建设速度慢、整改信心差、科技含量低、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土地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生产性企业。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三条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施工合同规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第四条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540万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一年的;或闲置土地较多,闲置率超过20%的;

第五条企业项目投产两年,税收要求达不到园区新项目准入要求的;或企业的产品经济效益差,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

第六条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两年,且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第七条 企业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第八条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等条件的;

第九条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企业项目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第十二条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中需关闭退出其它相关条件的。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十三条 中站区政府成立经开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经开区企业退出工作。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工业副区长、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专家库人员为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开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约谈。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根据园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符合其中一条及以上退出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以《约谈纪要》的形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整改。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清退。企业违规较严重,符合退出条件中较严重情形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态度消极,远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经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形成佐证材料,报经开区管委会班子研究通过并上报区政府,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协议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经开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或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企业地面附作物清点补偿、不动产进行评估后收归国有。

第十八条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新招引的企业收购园区退出企业。

第十九条其他退出方式。经开区管委会可通过与退出企业协商,“一企一策”,采取其他退出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共中站区委、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中区发〔2019〕13 号)废止,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作者: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