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站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中站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辖区内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中站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947110)、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举报电话:2957166)、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举报电话:3653596) 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