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焦作市2024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15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8687公顷。我区于2025年1月6日收到该批复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雪莲路北,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西冯封村地,西至河口村、西冯封村地,南至雪莲路,北至河口村、西冯封村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中站区西冯封村集体耕地0.1431公顷、林地0.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5公顷、建设用地1.0856公顷;征收中站区河口村集体耕地0.1488公顷、林地0.0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2公顷、建设用地0.0239公顷,以上合计1.868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西冯封村 |
1.6421 |
4108010501 |
69 |
河口村 |
0.2266 |
4108010601 |
57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暂按《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焦人社文〔2023〕84号)执行,标准为67.6650万元/公顷(因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未发布,待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发布后,按最新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途径进行。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5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1-2958010
2025年1月22日
作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