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引导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婚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困难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
(三)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死亡;
(四)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残;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和真实的原则;
(二)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必要补助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救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上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死亡,其父母失去生育能力,不再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父母另一方再婚前,每年补助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四)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补助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酌情给予补助。
第六条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捐款资助等;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前四项规定的补助资金,由市、县、乡级财政按照3:4:3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乡两级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财政拨款和接受社会捐助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办法由县乡两级政府制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可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审批表》,经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初审,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医学鉴定的除外)作出是否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按各级负担比例,年初列入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的账号和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申请、审批、发放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资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之内。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设立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领导小组,由计划生育、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审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计生部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焦作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