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政〔2016〕24号
中站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任命李治国同志职务的
报 告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我提议:
任命:
李治国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锻炼两年)。
请予审议。
区长: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