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3/23 17:10:19 来源:区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焦作市应急地震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四、地震事件
  (一)地震灾害事件
  1、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本区境内发生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本区境内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本区境内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本区境内发生4.0≤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其他地震事件
  本区境内发生M<4.0级地震、地震谣传以及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的地震戒备。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三)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由焦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焦作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中站区政府决定。 
  五、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为主。作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五)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中站公安消防部队和辖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
  地震发生后,经区防震抗震指挥部批准,启动中站区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政    委:区委书记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区派出所所长、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武装部、中站公安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统计局、区房管中心、区旅游局、区文体局、区派出所、区工商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中站供电所、中站移动分公司、联通中站营业部、人寿保险公司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中站区公安消防大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主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人防办、区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派出所、中站移动分公司、联通中站营业部、办公室的负责人。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各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 
  (2)向区指挥部及时转达和呈送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的指示与函件和信息;
  (3)根据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撰写有关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的有关通告; 
  (4)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打印和上报下达; 
  (5)掌握震情和地震动态信息; 
  (6)及时了解群众反映和社会动态; 
  (7)协调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办事处、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8)及时向指挥部呈送和报告各级政府与抗震救灾组织的报告、请示、建议和要求;
  (9)加强同可能遭受震害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联系;
  (10)接待来访人员及慰问团体; 
  (11)及时了解震情趋势,抗震救灾情况和灾情,及时向政委和指挥长报告;
  (12)掌握震情和灾情动态编写简报;
  (13)处理有关震情、抗震救灾工作和灾情等新闻报道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向社会公众报道有关救灾消息; 
  (14)负责外援人员的接待和生活安排,控制进入灾区的人数,以减轻灾区负担。
  (三)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1、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  挥: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一名副总指挥担任
  副指挥: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震区街道办主任
  成  员:区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区街道办负责人
  2、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协助省、市地震机构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的意见和建议;
  (6)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7)协助区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施特别管制的建议;
  (9)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当指挥部指挥长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后,现场工作队和各个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指挥部确定的应急相应级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一)区抗震救灾现场应急工作队
  区抗震救灾现场应急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分别有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工作队下设:综合联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分析组、宣传报道组。
  1、综合联络组
  组长:区政府办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派出所等单位若干人。
  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汇总灾情、震情,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报告;
  (2)负责和现场指挥部、各办事处、区级部门应急机构联系,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会议等具体工作;
  (4)起草指挥部通告;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灾组
  组长: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武装部、中站公安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局、中站区派出所、中站移动分公司、联通中站营业部、各办事处民兵应急分队等若干人。
  主要职责:
  (1)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压埋人员,救助伤员;
  (2)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医疗点、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食品、饮水、医药等物资;
  (3)组织抢修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
  (4)负责组织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震情分析组
  组长: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科技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等单位若干人。
  (1)负责组织震情监测,震情趋势分析判断工作;
  (2)负责震情收集、上报工作;
  (3)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的咨询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宣传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科技局、区文体局等单位若干人。
  主要职责:
  (1)组织做好抗震救灾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安定人心;
  (2)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科学对待和正确处理地震灾害;
  (3)做好媒体采访报道工作,及时向有关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各单位
  1、区人武部:
  (1)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分队,并协调中站区公安消防大队赶赴震区抢救压埋人员;
  (2)协助震区做好抗震救灾抢险工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公安消防大队:
  (1)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委宣传部:
  (1)负责区抗震救灾的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2)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搞好相关报道;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1)做好政府机关大院受灾情况登记上报;
  (2)组织好维修或重建,确保机关各单位正常运转;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人防办:
  (1)负责做好辖区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及防空警报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2)做好本系统建筑物安全检查、受灾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
  (3)做好本系统灾情汇总上报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统筹做好全区灾后重建计划,密切联系市电力、通讯等单位,确保救灾抢险期间电力和通讯畅通;
  (2)负责做好粮油等重要生活资料的价格监管;
  (3)严防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
  (4)负责报请区政府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2)组织开展震后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排查;
  (3)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楼房的鉴定;
  (4)负责城区房屋、公共设施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
  (1)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3)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教育局:
  (1)及时妥善调整学校教学安排,组织学生紧急避灾疏散;
  (2)安排好防震救灾期间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3)做好学校灾情排查,及时收集汇总全区学校受灾情况;
  (4)制定受灾损毁学校恢复重建方案,支持学校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科学技术局:
  (1)安排部署全区地震三网一员人员做好资料报送工作,收集和调查辖区有关(动物、水等与地震有关)异常情况;
  (2)向指挥部提供震情活动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
  (3)向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4)配合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及资料汇总收集等工作;
  (5)解答群众有关地震知识咨询;
  (6)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相关会议;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地震灾情汇总及上报工作;
  (2)负责保障老弱病残、社会救济人员、社区居民的生活安置工作;
  (3)负责监管、调配全区帐篷等各种救灾物资,接收、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4)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救济款的管理发放;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财政局:
  (1)负责做好地震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2)负责重大灾情上报,积极争取上级灾情补助资金;
  (3)做好救灾救济资金监管、划拨工作;
  (4)负责检查所属国有资产受灾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5)组织做好国有资产及时维修相关设施,尽快恢复使用;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做好下岗职工人员就业帮扶,帮助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2)负责组织检查在抗震救灾期间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工作;
  (3)负责对用人单位在地震灾情没有解除前,不得强行让职工冒险作业、检查,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情。
  14、区农林水利局:
  (1)负责对辖区各类水库的监测监控;
  (2)负责对水源保护地、供水重点部位、河道隐患点的安全巡查工作;
  (3)做好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和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4)负责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卫生局:
  (1)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医院,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专家骨干,全力以赴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2)派出医疗专家小组,赴受灾较重的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做好防疫应急工作及疫情监控,严防出现疫情;
  (4)做好公共卫生及防灾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监察局:
  (1)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救灾款物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在救灾期间对党员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对灾情上报情况的核实和监督检查;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摸底调查全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做好排除事故隐患工作;
  (2)督促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煤矿、建筑工地、公共场所、民爆物品及其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地震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摸排和跟踪监督;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组织区内企业抗震救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
  (3)帮助企业妥善解决灾后职工生活困难,稳定职工情绪,维护企业稳定;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商务局:
  (1)负责做好辖区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恢复正常营业;
  (2)做好重要商品供应和价格监控,防止出现抢购、涨价和恶意囤积等情况;
  (3)负责经贸系统灾情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全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保设施受损情况的汇总上报;
  (2)督促企业作好环保设施修复,提出维修管护意见,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达标运行;
  (3)做好全区重点饮用水源地监控,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区统计局:
  (1)负责全区灾情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全区项目受灾情况的统计上报;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区房管中心:
  (1)负责全区有关住宅房屋地震受损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对地震受损住宅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评估;
  (3)负责指导危险住宅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区旅游局:
  (1)负责全区景点受灾情况、旅游人员伤亡等方面统计上报工作;
  (2)负责全区旅游景点旅游人员救助、搜寻工作;
  (3)做好旅游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文体局:
  (1)做好震后对文物破坏的鉴定、修复计划制定工作;
  (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中站区派出所:
  (1)负责对社会面的控制和灾区治安管理,调集力量对区重要路段、场所实行24小时巡逻布控,确保社会稳定;
  (2)做好辖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文物景点、救灾物资集散地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警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加强网络监控,杜绝抗震救灾不实信息,严防网络造谣滋事;
  (4)负责向区抗震指挥部提供真去居住户、居住人口等资料;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中站工商分局:
  (1)负责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做好市场监督、检查,保证市场物品供应;
  (3)做好市场信息、区场灾情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4)配合协助其它部门对市场管理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中站国土分局:
  (1)负责密切监测震后地质灾害情况;
  (2)负责对全区危险地带的检查,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大面积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3)负责全区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8、中站供电所
  (1)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2)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3)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9、中站移动公司、联通中站营业部:
  (1)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2)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
  (3)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0、人寿等保险公司:
  (1)切实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部门任务:
  其他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作好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工作,并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相应工作。
  第三章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一、临震应急响应
  在临震应急期间,所采取的应急对策如下: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宣读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和临震应急期限。在决定发布预报的同时,启动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及地震现场指挥部工作运转职能。应急对策为: 
  1、将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和临震应急期通告全市,并实施本《预案》,部署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号召全区人民做好防震避震和抗震救灾的思想准备和物资准备,听从各级抗震救灾组织的指挥,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严守纪律、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为减轻地震灾害贡献力量;
  3、指示区各乡办事处、区各单位抗震救灾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实施其所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抗震救灾准备; 
  4、指示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单位认真完成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5、通知可能遭受波及破坏的办事处做好抗震救灾准备; 
  6、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的部署,准备情况及安排、建议和要求; 
  7、掌握震情和地震活动动态;
  8、研究制定抗震减灾的有关应对政策规定; 
  9、根据地震前兆资料和区内与邻区地震活动情况,如需延长应急期时,应请示省、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并通告全区,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准备。需解除应急的,根据情况可请示省、市人民政府撤销预报,经批准后通知全区,并做好善后事宜,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 
  10、做好灾后捐资、捐物的接收登记等项工作。
  (二)各乡办事处、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防震减灾应急工作职责 
  1、召开本单位地震应急工作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宣布实施本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的应急预案,部署本乡镇、办事处、委、市直各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准备工作情况,按时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 
  3、了解和指导所辖区域单位的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研究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二、震后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焦作市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立即启动本预案;  
  1、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焦作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焦作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市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各办事处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看守所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的乡镇对灾区进行援助;   
  6、请求焦作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7、建议焦作市政府实施跨县际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8、建议焦作市政府向国内社会呼吁援助。
  (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在焦作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中站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立即启动本预案。   
  1、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焦作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焦作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中站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2、指导灾区办事处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3、区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5、视情况,请求焦作市政府派遣市救援队。   
  (三)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在焦作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启动本预案。   
  1、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焦作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焦作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中站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区政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配合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办事处做好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3、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4、视情况,请求焦作市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三、其他地震应急响应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发生在我区城区和水库、矿山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及乡镇地区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区政府应急反应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焦作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2、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应急反应 
  (1)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焦作市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2)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区辖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科技局视情上报区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焦作市地震局、焦作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地震局。 
  (三)邻县市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关于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均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一、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一、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分工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地震对策方案或本系统的防震应急预案,并落实必要的防震措施。 
  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地震震情消息发布,由省地震局审核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 
  三、地震短临预报发布后或发生地震后,各单位防震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无条件上岗,无条件服从调派,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制定的《中站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焦中政文〔2009〕34号)同时废止。 
  六、各相关单位要对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重新修订。

作者: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