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焦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站派出所、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环境保护局、粮食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局、统计局、人防办、安全监管局、区有线电视台、中站移动分公司、联通中站营业部、中站供电所、区红十字会、中站区武装部、中站消防大队。
2.2 区减灾委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市的减灾活动。
(三)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四)审议批准区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五)向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二)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三)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分组及其主要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组建8个专项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农林水利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二)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中站区武装部、消防大队、农林水利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工程抢险组。由中站区武装部、消防大队、人防办、农林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站移动分公司、联通中站营业部、中站供电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四)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由区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商务局、审计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五)治安保卫组。由中站区武装部、中站派出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红十字会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七)恢复重建组。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农林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防办、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教育局、科技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中站移动分公司、联通营业部、中站供电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负责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八)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中站有线电视台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区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区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区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2 人力资源保障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与部队、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区减灾委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令第577号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不足时,街道办事处要通过预备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加快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5 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办事处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区农林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人防办的人防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通报。
4.2 灾情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伤亡且死亡(含失踪人口)人数10人以下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接报灾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报灾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上午9时前向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区民政局每日上午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要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3日内审核、汇总街道办事处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区民政局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科技局、水利、人防、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四)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六)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
(二)倒塌民房1000间以上;
(三)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四)农作物绝收面积占当年播种面积的10%以上;
(五)省、市、区领导特别关注的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
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6.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一)由区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由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三)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四)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五)中站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六)区发展改革委、农林水利局、商务局、粮食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的通信安全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七)区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等工作。
(八)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九)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民政局组织各办事处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办事处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根据办事处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区政府名义或以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根据办事处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 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区财政局、民政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2 区民政局收到各街道办事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意见,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
7.3.3 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要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所上报本行政区域绩效评估情况后,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5日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