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优惠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3/4 11:21:10 来源:外宣办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家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将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有关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等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暂在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费结算,待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统一清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的实际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
    三、降低工商企业用水成本
  根据市区供水情况,对工商业实行分区分类优惠政策,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
  (一)优惠工商业用水价格,优惠幅度为基本水价的5% (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二)在苏蔺水厂、府城水厂供水区域内,未执行南水北调供水价格的,暂缓执行南水北调供水价格。

作者:外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