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中政办〔2024〕1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7 10:42:44 来源:区司法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河南省营商环境综合评价反馈的意见建议,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关于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紧密结合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确定该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先后征求了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意见,形成了《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讨论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内容:

(一)建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机制。本区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二)合理选择听取意见的对象。科学评估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涉市场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畅通市场主体提出意见的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涉市场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市场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特定行业、产业及特定地域的,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应当征求不少于10家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没有行业协会商会的,可适当增加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行业内市场主体数不足10家的,应当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意见。

(四)健全市场主体意见处理反馈的方式。对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解读和效果评估。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措施,应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缓冲过渡期,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和行业商会协会参与涉市场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行业商会协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未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商会协会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