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加强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中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调解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成立区调解仲裁委员会
主 任:古小六(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靳大干(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委 员:张 静(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冯小周(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占婷(区信访局副局长)
康立才(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韩松山(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原全茹(区妇联纪律检查员)
靳和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张 伟(法律专业人员代表)
原军平(法律专业人员代表)
毋社会(法律专业人员代表)
徐玉青(农经专业人员代表)
张翠梅(农民代表)
闫海霞(农民代表)
(二)区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仲裁办公室
调解仲裁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局长靳大干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康立才同志兼任,办事员(书记员)由区农林水利局徐玉青同志担任。
(三)成立办事处、村调解组织
各农业办事处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农业副职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负责农经、林业、司法、财政等人员担任。村委会也相应成立由3至5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
二、机构职责
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用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等仲裁工作规程,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不断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切实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印章和经费
印章为“中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各农业办事处印章为:“中站区许衡(府城/龙翔) 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不另刻制印章,村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加盖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