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切实解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打造北部后花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农林水利、工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电力、城管、新闻等有关部门从2012年3月10日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进行整治,依法扣押非法采矿设备,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对顶风作案、擅自组织生产的、围攻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坚决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的违法行为。
区政府在集中行动中,要集中整治许衡办事处、龙翔办事处辖区各种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持逾期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擅自以工程建设、修建道路、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园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并取缔。
(三)坚决取缔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
区政府组织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清查中站区域内各种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地点。凡收购(储存、加工)非法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并依法取缔。
二、加大治理力度,恢复北部山区生态植被
(一)制定好绿色生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区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绿色生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治理示范区范围,进行科学论证,整合各种资源;要根据规划的指导思想,结合政策、部门的职责,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年度治理重点和示范工程。
国土资源分局要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按照“因地制宜、促进经济、优化环境”的指导思想,编制《绿色生态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分年度、分区域、分重点确定治理对象,通过三年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基本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努力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农林水利局要修订完善《中站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和《中站区北部山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采用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方式,重点恢复沿山区域地带性森林植被,加强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切实把沿山地带打造成为一道绿色屏障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
(二)实施好绿色生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国土资源、农林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抓住国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专项治理资金进行倾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定范围、定任务、定进度、定标准、定时间,认真组织实施治理工程,打造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提供支持,协调好工程项目与街道办事处、村的关系,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和生态宜居、环境优雅的精品工程。
(三)创建好绿色矿山。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恢复工作,从2012年起,按照“一年起步、二年规范、三年完成”的目标,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
三、强化共同责任,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构建矿山企业准入机制。
区政府要强化对矿山设置的宏观调控,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要在北部山区醒目位置设置禁采或限采标识,并在媒体进行公告;要对现有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位于禁采区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并妥善安置;位于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关闭并妥善安置;开采区必须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设立新的采矿权;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农林水利、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北部山区非煤矿山企业逐个验收,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无水土保持方案的、环保设施不达标的、未按规定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构建区、办事处、村三级责任机制。
办事处是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负责。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增设矿产资源检查站。
在出入山区主要路口增设3个矿产资源检查站,每个检查站10人,配备检查车辆和相应设施,确保24小时不间断检查运输矿产品车辆和大型挖掘机、装载机。
(四)构建长效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由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农林水利、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电力、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矿产品集中出口的站点,对非法矿产品依法进行检查。实行非法采矿责任倒查机制,凡发现非法采矿的,由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和非法采矿人员的责任。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纵容非法采矿的执法人员,对非法采矿人员和为其提供炸药、挖掘机械、运输车辆等采矿设施的人员,要依法从速进行处理。
(五)构建查处非法采矿奖惩机制。
一是区政府要在许衡、龙翔办事处涉矿行政村选聘1—2名村民或从社会上招聘人员作为村级矿产资源协管员,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和举报非法采矿行为。要制定村级矿产资源协管员考核办法,明确其责任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待遇、奖惩办法;区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对两个办事处进行督导,凡发现一处非法采矿的,除依法取缔外,区财政扣除该办事处财政一万元。年终对矿山整顿成绩突出的,区政府奖励五万元。以上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从矿产品罚没收入中支出。
(六)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一是区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治理投入。二是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三是规划部门要在区北部浅山规划出一部分商业、住宅用地,进行集中出让,所得土地净收益50%用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四是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要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七)建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机制。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每月要召开一次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工作中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每月对我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确保治理效果。
四、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提高认识,增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构建山水园林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和建设北部后花园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定决心,下大力气,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治理力度,恢复北部山区生态植被,为我市奋力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明确职责,发挥各职能部门联合效能。
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督导工作。许衡、龙翔办事处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综合执法工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工作。农林水利局负责北部山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和破坏植被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负责水土流失的治理。中站派出所负责查处制造、储存、使用火工产品用于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规范非法采矿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运输非法矿产品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打击。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采矿行为,依法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采矿工具、设备、设施,依法取缔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违法排污、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财政局负责提供打击非法采矿执收执罚票据,严格罚没收入管理,保证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经费。电力部门负责切断一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者、矿产品收购点和加工点电源。监察局负责对为私采滥挖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非法采矿的公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良好氛围。
办事处和国土资源分局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和宣传治理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矿产资源管理和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群策群力建设绿色生态家园的强大合力。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