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政文〔2012〕26号  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9/9 14:56:53 来源:区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正文〔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政文〔2012〕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
(二)坚持全面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计划,分阶段逐步推进。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推进,确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没有建立或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2012年6月底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对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可延期到2013年底前建立。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二)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民办或民办公助等性质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延期一年建立。
(三)全市所有大中型企业和焦作新区、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所有入驻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投产当月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延期建立,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要求,引导小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从管理人员开始建立,允许过渡期为1—2年,逐步实现全员覆盖。确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先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过渡期为1—2年。
(五)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为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支付派遣人员和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六)全市所有经组织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自2012年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焦作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卫生局、教育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新区管委会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计划编制以及宣传、协调、落实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要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体系,实行目标考核。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通报制度,每年评选若干家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缴存滞后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研究制定对低收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贴息、引进高级人才和刚就业大学生的公积金贷款优惠以及用于支付房租等惠民政策,用政策优势吸引更多的职工缴存公积金。
(三)加强部门协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直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整的应缴单位和职工数据库。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协调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为劳务派遣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质监、工商、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借助全市财税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负责直属学校(含市教育部门审批并直接管理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把企业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住房公积金走进社区宣传月”活动,采取在社区宣传栏张贴宣传图片、开展政策问答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公积金政策的知晓度。对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纳税大户,采用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面对面交流,引导企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质监、工商、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年检工作和单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时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切实推进工作开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工作,对两次上门动员宣传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及时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函;对致函后仍不缴存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单位缴存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金融  公积金△  管理  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印发 

作者: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