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扶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28日
中站区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的意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为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性,逐步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增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发展扶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是我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有力抓手,有利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推动科教兴区,打造西部工业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策引导,集中扶持,企业自主、资源集聚,培育一批自主创新体系完备、产品技术水平领先,持续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5年内,培育扶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10家。
二、认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中站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一)在我辖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2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并形成相应的研发成果,包括专利、版权、标准、商标和经鉴定的科技成果(至少有两项以上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所属领域或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3亿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0%以上,年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30%;
(七)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具有比较完善的研发开发组织管理体系。
三、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除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在扶持期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二)对于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区本级科学技术投入在研发项目上给予10至50万元支持。
(三)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区政府按政策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并在各类项目申报上给予政策倾斜。
(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1000万元,以政府周转资金的方式,给予企业100-500万元的支持,借用1年,按银行贷款利息,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六)年终按企业当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3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七)在政银企合作框架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获得贷款的企业,在企业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后,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一年期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站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科技局,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以及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资格认定和服务协调等工作。
(二)严格认定程序。区科技局接受企业申请后,指导申报企业完善申报材料,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出具最终认定意见。
(三)实行动态管理。中站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每年认定、审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站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动态管理体系,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扶持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区科技局提供企业信息,进行年度审核。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