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2012〕47号  关于印发《中站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2/12/28 15:49:38 来源:区政府办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三个干什么”实践讨论活动,大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发挥劳模在中站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带动全区广大职工群众为中站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建功立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站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7日
 中站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区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区人民为建设“西部工业城”,打造“北部后花园”,构建“和谐新中站”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条战线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第二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4.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或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等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已被授予区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时间和名额
  区劳动模范评选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对个别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随时命名。每次命名的区劳动模范名额原则上为10名,在当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表彰。
  第四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区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必须严格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程序进行。
  2.基层党组织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所推荐人选及事迹进行初审把关,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区劳模评审委员会由人事、农林、工信等部门和工会组成,具体负责评选的比例、数额、资格审查等工作。
  4.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区劳动模范人选提交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条 区劳动模范的待遇
  1、区劳动模范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2、区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提拔使用、晋级、调资和评先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
  3、对低收入或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由劳模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的帮扶和救助。
  第六条 区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
  1、对严重影响劳动模范光荣称号、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3.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七条 区劳动模范的管理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由区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等工作;
  2、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3、建立并管理劳动模范的档案;
  4、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对劳动模范的待遇,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总工会和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