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7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我区办理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提案211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批评123件,政协委员提案88件。交区政府系统办理的206件,占总件数的97.6%(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随后交办)。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把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经常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办理人员按时办理和反馈。对于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请示其主管副区长协调协办单位研究解决。办理意见经承办单位一把手审核、主管副区长审签同意,经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后行文答复。
二、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提高办理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联络,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议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努力在问题的解决率、满意率上下功夫。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限期答复;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出分步实施的解决方案(体现时效性),逐步加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切忌讲大话、空话、套话或敷衍塞责。凡属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须重新办理。
三、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原则上要在7月20日前办理完毕并按要求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在征求代表或委员反馈意见后,承办单位要于7月30日前,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列表统计(附件一和附件二),并按要求将附有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卡(附件五)的答复件一式两份分别报政府办和人大办或政协办各一份,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个别情况复杂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面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其通报分步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案,征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要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未办结原因和拟办结时限,并每周向代表或委员以及区政府办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以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办、政协办对此类件进行跟踪督查,此类件在2007年8月15日前办理完毕。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通报批评,并根据办结日期和办理质量,划出格次,为该项目标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仅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一并行文答复。该建议、提案答复要在文中注明“经与×××、×××单位共同研究”的语句。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要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反馈后的“征询意见卡”由代表、委员本人签名或加盖印章,承办单位不得代签。如果出现代签情况,一经发现,将对承办单位“一把手”严肃处理。反馈后的“征询意见卡”由承办单位负责送回政府办公室。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要向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作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