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2010〕59号
发布时间:2012/12/19 13:08:17 来源:本站原创

中政办〔2010〕59号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站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相关办事处、辖区有关企业:
  现将《中站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中站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在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比照《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海河流域地表水环境的生态补偿,共涉及大石河、白马门河两条河流和3个考核断面,即大石河焦克路桥断面、大石河小梁庄断面和新河住郭庄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三条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承担我区因大石河焦克路桥断面超标被市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第四条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全额承担我区因大石河小梁庄断面超标被市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第五条 当大石河焦克路桥断面、小梁庄断面出境水达标,而因新河住郭庄断面超标导致市扣缴分摊至我区的生态补偿金,由区辖所有涉水企业根据其污染物排放量大小进行分摊。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市环保局统一核定,区环保局负责向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核定情况进行分摊。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每季度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生态补偿金认缴一次,年终按照被市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金额,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扣缴。
  第八条 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增涉水企业,新增企业按照其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按比例纳入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当遇企业停产、生产工艺改变等特殊情况时,报请区政府酌情处理。
  第九条 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有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或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将处于重罚。罚款金额做为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年终被市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政府。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