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站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中站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2—201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焦政办〔2013〕12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2012年底全区共有非金属露天矿山7座,通过开展整顿关闭,到2015年底,关闭矿山4座,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努力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二、整顿关闭范围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
6.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矿山。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矿山;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
5. 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矿山;
6. 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矿山;
7.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
8.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限期整改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条件的矿山。
9.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
2.对不符合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新建矿山(见附件2),一律不再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已经存在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进行延期,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要纳入关闭计划,提请区政府实施关闭;
3.不符合国家、省、市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矿山;
4.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5.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矿山;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我国、省、市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环境相关政策的矿山。
三、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程序。矿山整顿关闭由区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破碎、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中站派出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环境保护局、农林水利局、中站工商分局和中站供电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件1),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辖区内有矿山企业的办事处是本次整顿关闭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关闭整顿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重点,确定整顿关闭矿山名单,依法实施关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负责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区矿山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区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6.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顿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将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8.环保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农林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0.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1.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辖区内有矿山企业的办事处要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加大整顿关闭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整顿关闭工作氛围。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摸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办事处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2013年3月31日前,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顿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验收督导。整顿关闭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和达不到整顿关闭工作要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提高。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顿关闭回头看工作,严防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办事处是本辖区整顿关闭的主体,要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信、工商、财政、农林、环保、电力等部门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措施,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新机制。区政府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作为对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干扰整顿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惩处;对整顿关闭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该整改未整改、履职不到位的,追究有关办事处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整顿关闭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将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及关闭公告文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许智勇。联系电话:3653596。
附件:中站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中站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
组 长:张贵红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马中文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张 刚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冯小周 区财政局副局长
吴胜凯 区农林水利局纪检组长
薛长江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继新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俊峰 区环保局副局长
刘晓亮 中站派出所副所长
刘占元 中站工商分局副局长
王玉超 中站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马中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