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0日
中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中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焦中政文〔2012〕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中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证的范围及方法
第三条 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本办法资格认证范围为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四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下称区居保中心),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主要方法有:自主认证、特殊认证和重点认证。
自主认证。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每年在规定时间开展一次,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亲自到村(社区)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认证,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特殊认证。对长期卧病在床、高龄、孤老、行动不便的人员,由村(社区)组织人员上门认证。长期居住外地(焦作市辖区范围以外)、外出的人员,不能自主认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进行远程认证。
重点认证。区居保中心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等形式对待遇领取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进行复查。
第三章 资格认证的具体步骤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60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名单下发至各村(社区),并通知集中认证的具体时间安排。
各村(社区)做好人员组织工作,通知本村(社区)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需要携带的资料。
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资格认证工作,如实提供本人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待遇证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待遇领取申请表》,作为当年认证凭据。
需要采取特殊认证的人员,由村(社区)统一安排时间认证。对长期卧病在床、高龄、孤老、行动不便的人员,工作人员上门认证时,除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待遇证外,还应提供医院病历、村委会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长期居住外地(焦作市辖区范围以外)、外出的人员,应采取当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与近期报刊杂志合影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
认证结束后,各村(社区)将通过认证和未通过认证的人员情况汇总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
公示结束后,各村(社区)将公示结果及公示的图片资料上报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至区居保中心。
第七条 资格认证过程中,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关证件,采录基本数据、近期照片(指纹)、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姓名等,并及时登录年度认证花名册。
第八条 资格认证过程中,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村(社区)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由办事处负责调查处理,特殊情况移送区居保中心调查处理。
第四章 待遇领取资格的暂停
第九条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区居保中心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资格认证的,从认证结束次月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资格认证通过后方可补发和续发。
第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村(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申请区居保中心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向参保地村(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经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核查批准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报告村(社区),村(社区)在3日内报告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进行专项登记,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区居保中心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向区居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办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区居保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并复核无误后,打印《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在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同时,扣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或两个认证周期未参加资格认证的,视为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居保中心应给予注销登记,个人账户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六章 建立信息统计和协查比对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逐级上报制度。每月10日前村(社区)将本村(社区)死亡信息统计汇总上报至街道办事处。每月12日前,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待遇领取死亡信息统计汇总后上报至区居保中心。区居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协查制度。区居保中心与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掌握、核对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区居保中心提供协查条件、确保信息无误。
建立信息比对制度,区居保中心每月将新增到龄待遇领取人员名单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行信息比对,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效监管机制。
第七章 举报受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于骗取和冒领养老保险金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因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判刑或其它原因应当终止待遇发放,其亲属或其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被骗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九条 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区居保中心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停发养老金,责令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