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站区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站区校车服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豫校车
联办〔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站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现状
(一)中站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城区西部,北依太行,南临黄河。辖区总面积162平方公里,中站区总人口12万人。
(二)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
1、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人数12322 人 ,就近入学人数10830人 ,寄宿学生人数957人,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人数 258人 ,乘坐校车上下学人数350人。还需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路途较远、无车可乘)学生人数 906人 。
2、全区幼儿园幼儿人数2875人,其中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人数2258。
(三)校车基本情况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已有学生用车4辆。
2、《条例》实施后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13辆,其中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车1辆,接送幼儿校车12辆,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13辆。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13人。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证学生不因交通而辍学。
(一)合理布局学校实现学生就近入学的工作考虑和安排。在今年中站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将建一所小学,一所初中,一所幼儿园,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保证学生就近入学。
(二)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学生上下学的工作考虑和安排。对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三)提供校车服务的工作考虑和安排。通过学校投资、政府奖补,逐年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三、校车运营模式
(一)中站区校车运营模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社会车辆及驾驶人则必须由交警、教育等部门严格审查,办理手续后才能参与营运。要求:校车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中站区主要校车运营模式为政府补贴,社会车辆运营。政府通过税费减免、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从事接送学生的社会(个人)车辆予以政策激励。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1、组织机构
成立中站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发改委、教育局、中站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文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办事处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中站公安分局、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
区教育局: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局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局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落实校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账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制订校车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审定、校车线路规划;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中站公安分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教育局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善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
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校车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监督校车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政策减免校车营运相关费用,按标准给予燃油补贴。
区安全监管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批与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各办事处: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有校车学校、幼儿园:与校车司机签订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财税支持政策
通过学校投资、政府奖补,逐年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三)督查考评制度建立情况
1、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驾驶员未进行造册登记备案的,区交警队将下达督办函,对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区交警队将予以通报。
2、校车未统一外观标识和颜色的,一律通报。
3、校车必须专车专用。运管部门要督促各校车专车专用,确定营运路线和标牌,完成季度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严管从业人员。对未专车专用、手续证照不齐的,一律停运。
4、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和车主、学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交警、消防、教育等部门培训合格,否则暂扣车辆及驾驶员的证照,通报学校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取消幼儿园的办学资格。
5、校车必须配齐押车员及消防器材。对未配备的,一律停运。
6、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有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报交警部门备案,未签订的,一律通报。
7、将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的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四)道路安全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