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2014〕4号  关于印发中站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4/12/15 10:16:38 来源:区政府办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站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1

 

中站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区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根据《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二条  创新券制度实施与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较快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中站区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科技局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计划,完善创新券制度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设立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日常运行和管理,办理企业申请创新券项目的材料受理、资格审查、创新券发放以及创新券兑现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受理、评审服务、兑现及创新券收回等工作。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包括:

1、列入市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百强的企业;

2、新兴产业以及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升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3、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4、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我区正常纳税;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求企业在使用创新券的同时必须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

第五条 资金申请与发放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创新券项目申请书(附件1),向中站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受理企业创新券申报,经区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后,研究提出创新券发放名单,向区

政府报批,同时,向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推荐申报市级创新券。

(四)未使用或未用完创新券的企业不得再申请。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创新券资金在区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二)中站区创新券面额均为1万元,有效期为一年,编号唯一,不得转让和买卖;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购置研发所需仪器设备和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必须同时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企业配套资金与区级创新券的比例分别为21

(四)企业将计划开展的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或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按规定上报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创新券支持项目并书面通知相应企业;

(六)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研发仪器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可以用创新券代替相应的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兑现要求与程序

(一)创新券应由向我区企业(简称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供应研发仪器设备的供应商(简称乙方),委托专人持授权委托书(附件2)、创新券和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分类型填写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附件34),向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申请兑现。

(二)创新券分类兑现额度、程序及时间:

1、兑现额度: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已付配套资金情况确定兑现额度。

2、兑现程序:

①区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研发内容等)真实性进行审查,向区财政部门出具兑现确认书(附件5),并收回相应额度的创新券。

②区财政部门凭确认书确定的兑现额度和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将创新券应兑付资金拨付到乙方账户。

3、创新券兑现申请时限为当年度。

(三)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

1、乙方创新券兑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乙方授权办理创新券兑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兑现事宜的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或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乙方开具的创新券兑现资金收款收据;

第八条 绩效考核与监督

(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下期申请创新券时可优先列为发放对象;

(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