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2014〕19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5 10:26:11 来源:区政府办

  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区政协对办理工作的要求,现将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做好办理工作是落实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一道部署、一同实施、一并检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关心关注办理工作,经常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办理人员按时办理和反馈。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对于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请示其主管副区长协调协办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各单位要将具体负责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名单于4月20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沟通联系,提高办理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议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上,努力在问题的解决率、满意率上下功夫。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能够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取得代表和委员们的理解。在建议、提案办结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办结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6月20日前办理完毕并按要求行文答复(附件1和附件2)代表和委员。在征求代表或委员反馈意见后,承办单位要于6月30日前,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列表统计(附件3和附件4),并按要求将附有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卡(附件5)的答复件一式两份分别报区政府办和区人大办或政协办各一份,同时向区政府办书面报告办理工作完成情况。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大选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和区政府办公室分别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区督查室将不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期限或办理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并根据办结日期和办理质量,划出格次,为年度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一)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仅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并于6月20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一并行文答复。该建议、提案答复要在文中注明“经与×××、×××单位共同研究”的语句。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要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反馈后的“征询意见卡”由代表、委员本人签名或加盖印章,承办单位不得代签。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要向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四)复文抄送区人大选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1份、区政府办公室1份。

作者: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