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中站区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5日
中站区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文[2014]3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区政府决定2014年至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企业自我约束、责任倒查追究制有效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2014年年底前完成国省道干线安保工程和景区道路隐患治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危险路段的整治任务;积极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
(三)突出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五类车辆专项整治,突出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突出客车、货车、校车三类驾驶人专项整治,使省道、县乡道路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全区客运、危运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
(五)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事故,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区政府将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2015年8月底前建立“区管、乡包、村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2.严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乡(镇)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依法依纪追究政府、部门、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严格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挂牌督办,逐步健全“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4.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区政府要制定完善本地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应急救援设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力争2014年年底前建立完善涵盖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消防、危化品运输生产经营企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救援和处置。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2014年年底前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2.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实际,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严格车辆管理
1.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检验过关。商务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认真开展清查统计工作,2014年8月底前依法取缔无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质监、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制造、组装、销售拼装车企业,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每季度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的动态监管,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在3年内逐步实现所有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逐步建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广管理和监督应用,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联动机制。
3.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引导,确保投入不断增加,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督促学校对已许可申请的校车进行安全管理,每学期组织学校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4.加强对“营转非”大中型客车的监管。公安部门对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对临近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大中型客运车辆,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禁转移所有权或转移登记;每年年底前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转非”车辆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营转非”车辆的监管,严格查处从事营运活动的“营转非”车辆。
5.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标准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加强通行秩序管理,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严格查处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6、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督和指导,及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危化品装载、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整改事故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事危化品运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及时通报情况,对发现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严格驾驶人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的培养,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组织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要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肇事率等信息;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通报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无资质或问题突出的驾驶人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3.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公安部门要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教育部门要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4.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对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教育;要从严管理危化品运输驾驶人,将其安全常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与从业人员年度诚信考核等资格挂钩。公安部门要严格对违规驾驶人的处理,及时将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公路设施防灾、抗灾及防护能力;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排查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2.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实施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在重点干线的沿线按标准建设交通气象观测站网,重点完善交通量大尤其是客运交通量大的道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和桥梁。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省级挂牌督办隐患点段要在2014年年底前整改完毕,对市级督办隐患点段年整改率要达到95%以上,对县级督办隐患点段年整改率要达到100%。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公路没有配套安全防护设施设计的,要不予立项。交通运输、公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进行安全评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施工道路,要提前公告,严格按照道路施工规范设立警示标志,合理有效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4.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治超责任单位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5.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吸收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的人参与交通管理,力争2014年年底前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不断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严格落实区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断完善。
(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要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场所,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要积极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单位”、“文明交通示范社区”、“文明交通示范企业”、“文明交通示范学校”、“文明交通示范村”等创建活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黄金时段或醒目位置开设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公安部门要结合“大走访”、“两述一评”、“警营开放”等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部门要牵头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基地,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落实每月一次交通安全课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建立制度,规范强化内部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确保人人受到教育,推进单位职工个人用车安全、管理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中站区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正县级干部任组长,区安监局、交通局、教育局、工商局、住建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站交管巡防大队,具体协调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制定方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与相邻县(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将适时对各办事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办事处、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