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焦政办〔2015〕31号),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经济金融稳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资金供需失衡、金融工具创新不足、投资融资渠道狭窄、市场监管手段滞后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社会宣传,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打击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等重点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
2.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有较大提升,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
3.各级各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依法依规解决非法集资信访问题,不发生重大进京赴省赴市信访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办事处对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把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1.强化领导责任。各办事处主任为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汇报,亲自研究部署,督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到人、措施到位。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和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业队伍。
3.夯实基层基础。各办事处要强化村(社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以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加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强化基层网格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将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充分调动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责任逐层传递、任务逐级落实。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能在村(社区)处置的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要及时上报,逐级解决问题,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
4.明确职责分工。各办事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细化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分别制定完善本辖区、本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受理、风险排查、宣传教育、案件处置、善后维稳等各项工作流程,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个人,确保责任明晰、任务具体。要在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防止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减少金融监管“盲点”。
5.统筹协调推动工作。各办事处要积极探索完善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特别是遇到非法集资问题严重、案件查处进展缓慢、资产处置复杂的情况,要成立工作组;案件组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督查督办,强力推动责任落实;资产处置组负责统筹指导涉案资产的查封、变现、处置工作,提高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效率。
6.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各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重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登记、梳理、通报、移送等工作。要不定期对各类媒体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及时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对排查出的高风险公司,要及时上报区处非办,按照主(监)管部门主管县级领导责任分包制派驻县级干部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办事处人员组成的工作组,严禁其继续吸收资金,积极进行风险化解。
7.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调动多方力量,组织工商、公安、审计、税务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公开信息核实、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情况。各办事处每季度至少选择1个行业1%—5%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处置,限期整改化解风险。对拒不配合整改、主观诈骗恶意明显、限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化解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8.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统筹创新”原则,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主体,指定牵头部门组建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案件资产清理清退工作,力争做到依法处置与灵活高效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相结合,不断提高资产处置的质量和速度。要严格按照“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原则,妥善做好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加强涉案地之间沟通协调,严禁单方面擅自处置资产。
9.做好善后维稳工作。各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稳控责任制,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加大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工作力度,制定完善非法集资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稳妥地做好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维稳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明白简洁,便于操作,做到职责任务明确、应对措施具体可行。
10.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约束。各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所属公职人员签订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认真收集、梳理、核查群众举报中涉及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问题线索,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和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
(二)强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负责,要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职责范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业监管,澄清行业风险底数,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协助调查、社会维稳等各项工作。
1.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主动适应市场新形势,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监管清单制度、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约束机制、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社会融资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本行业企业管理办法,细化监管工作流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2.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担保、小额贷款等信用中介机构、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工业实体企业的主(监)管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类行业的主(监)管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财务、企业信息、贵金属咨询、文化传媒及其他无行业主(监)管部门的主(监)管部门为区工商分局;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的主(监)管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电子商务、典当、拍卖、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行业的主(监)管部门为区商务局;房地产开发类行业的主(监)管部门为区住建局;房地产中介类行业的主(监)管部门为区房管中心;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的主(监)管部门为区委农办;养老机构等组织的主(监)管部门为区民政局;民办学校等组织的主(监)管部门为区教育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保险代理等信用中介的主(监)管部门为区政府金融办。
3.建立健全行业企业“黑名单”制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评估,及时监测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企业“黑名单”制度。要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高管履职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并进行风险提示,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派驻工作组,分类处置,妥善化解。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将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列入行业企业“黑名单”,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4.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行业企业自我管理机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多元监管格局。目前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行业,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分级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5.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问题发生。对担保类、投资类、房地产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行业,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以为农民提供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等名义设立的“粮食银行”等新型金融创新行业,凡规定仍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查验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严格登记程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其经营范围,做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6.强化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信用监管和抽查。工商部门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企业进行一次定向抽查。对不及时公示相关信息、不按时进行年报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存在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依据职能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有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7.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从证照管理入手,开展主体资格清理活动,对“投资”、“理财”、“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抵押贷款中介服务”等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严厉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8.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对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等名义发布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及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等的广告资讯信息,要及时介入查处。要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对金融投资类广告资讯信息相关手续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对长期、大量发布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信息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要进行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加强新注册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法规培训教育。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时,要向企业统一发放《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新注册企业签署《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新注册企业,开展企业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引导新注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10.加大可疑资金账户监测控制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重点监测的交易行为有: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汇款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经过人工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人民银行甄别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要第一时间报告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门。
11.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系统内的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涉足社会融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发现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从业员工,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经办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2.严防信贷资金流入非法集资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新规执行力度,严防内外勾结、骗取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谋取高利回报的不法行为,筑牢银行业经营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隔离墙”。
(三)强化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协调督导职责。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力度,强化案件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1.加强信息通报。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分析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做好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信息报告、通报等工作。要调动和促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网络,切实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要及时总结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好的做法,认真整理筛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做到渠道传送顺畅、信息资源共享。
2.规范案件协调。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和规范案件协调工作,推动非法集资案件依法有序查处。要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资金清退等方面的争议,全面掌握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情况,着力解决跨区域案件查处侦办难、资产处置变现难、起诉审理结案难、社会稳定维护难等问题。
3.强化工作督导。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办事处和主监管部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督导力度,重点督导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情况,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建设、宣传教育、风险排查、集资参与人维稳情况以及央批案件、部督案件、省督案件等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发现各地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会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加强对各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督办,对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采取不当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未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紧急重大事项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非法集资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和《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对资金链确已断裂、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教育社会公众。要坚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处置方案,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妥善处理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风险。要切实加强非法集资涉案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账户资金除依法用于兑付集资群众资金外,严禁他用。
(二)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社会宣传力度。要采取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推出公益广告、宣传单、宣传手册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社会宣传产品,不断扩大教育覆盖面。要密切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对投融资中介机构、商贸及信息咨询、房地产、电子商务、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案件高发、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领域,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切实提高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疑虑,平息争议,防止舆论炒作,澄清不实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教育广大群众不盲目听信谣言,依法理性反映个人诉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持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担保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将其信用情况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各地、各行业要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使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办理有关业务时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措施。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要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015年4月22日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