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秸秆禁烧执法主体的通知(中政办〔2018〕41号)
发布时间:2018/6/26 19:41:44 来源:区环保局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焚烧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及执纪问责的通知》(焦办〔201637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明确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中站公安分局为中站区秸秆禁烧执法监管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出现秸秆、落叶、杂草等焚烧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查处因秸秆、落叶等焚烧造成林木损害的行为。

三、中站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蓄意焚烧秸秆、落叶等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中站公安分局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2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