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焦政办明电〔2018〕11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区开展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和要求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三、清理方式和时间安排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各单位要对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所列实施单位,填写“是否涉及产权保护”“清理意见”“理由和依据”(凡不涉及产权保护内容的文件,不用填写“清理意见”及“理由和依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于8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联系人:王竞男 电话:2946552 手机:15039101840
附件:1.《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中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附件1
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实施 单位 |
是否涉及产权保护 |
清理 意见 |
理由和依据 |
1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站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政办[2017]43号 |
财政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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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站区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政办[2017]44号 |
交通局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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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站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政办[2017]46号 |
商务局 |
是 |
|
|
4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站区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政办[2017]47号 |
金融办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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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
中政办[2017]93号 |
卫计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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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站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焦中政 |
商务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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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站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焦中政 |
商务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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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站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政办 |
安监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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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站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政办 |
民政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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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融合的实施意见 |
中政办 |
卫计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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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
焦中政[2014]20号 |
财政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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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焦中政文[2012]50号 |
科技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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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印发扶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焦中政文[2012]59号 |
科技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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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
焦中政文[2011]79号 |
人社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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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中站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政办[2010]64号 |
农林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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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