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政办〔2018〕66号)
发布时间:2018/10/8 19:34:58 来源:文体局

各街道办事处直各有关部门: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我区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2处,省级文物保护7处,文物遗迹众多,价值高,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开展文物安全设施建设,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也要看到,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各地文物遭受盗窃盗掘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监管缺失,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扎实推进我文物安全工作,经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严重损毁的,依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审计、综治办、文体局) 

    街道办事处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办事处财政预算,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查处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工程发改委部门负责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审批,以及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及时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批准和指导文物保护类非政府组织设立和运行,指导做好烈士陵园等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馆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级文物旅游景区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将文物保护纳入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主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发改委、教育民宗委、公安分局、财政、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交通文体局、工商局、旅游局)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文物保护的办事处(村)对本地区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文化、文物部门监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区文体局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所有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文物,村民委员会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由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使用人的,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本地区内文物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公安分局文体局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事处、村三级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单位间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各办事处应明确本地区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要采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文物单位树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文体局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各办事处、文体局

    依法严格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坚持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避开遗址保护区的原则,坚持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出租土地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坚持所有建设工程的立项和选址须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的原则,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从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责任单位:改委、规划分局、住建局、文体局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

    办事处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物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各办事处、综治办、文明办、公安分局、住建、旅游局、民宗委文体局等有关部门)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

    各级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公安部门要坚持经常性打击行动和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高压态势,遏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塔,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工商部门协调文物部门严厉查处古玩旧货市场中违法文物经营活动。文物、住建、规划部门要严厉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开采、挖掘等活动,擅自对文物进行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等违法行为。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生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文体局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加强全区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使之与文物大市地位相匹配,与艰巨繁重保护管理任务相适应。加强文物执法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理顺。强化区、办事处两级监管力量,已有专人负责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专人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保障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建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加强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巡查保护、执法督察工作。有文物分布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责任单位:各办事处、编办、公安分局、财政文体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单位:各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文体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方,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区文体局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编制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发改委、财政文体局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覆盖重要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掘现场和古建筑维修工地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加强政府投入,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逐步建成高清晰、全覆盖、无缝隙视频监控系统。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发改委、财政文体局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

    政府加大对各街道办事处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政府办、人社文体局

    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政府办、办事处

    (十二)严肃追责

    贯彻落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规范程序,重点移交涉及市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案事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责任单位:监察委、文体局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作者:文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