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焦中政〔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11/27 18:34:10 来源:农林局

 

各农业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调整中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调解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成立区调解仲裁委员会

  任:陈志海(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孙利民(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人)

  员:张  静(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王爱敏(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占婷(区信访局副局长)

康立才(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韩松山(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靳保萍(区妇联主席)

张建设(区委农办主任)

张保银(府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马志强(许衡办事处主任)

周战营(龙翔街道党工委书记)

  伟(法律专业人员代表)

原军平(法律专业人员代表)

毋社会(法律专业人员代表)

宫庭艳(农经专业人员代表)

侯艳芳(农经专业人员代表)

张翠梅(农民代表)

闫海霞(农民代表)

(二)区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仲裁办公室

调解仲裁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康立才同志兼任。

(三)成立办事处、村调解组织

各农业办事处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农业副职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负责农经、林业、信访、财政等人员担任。村委会也相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

二、机构职责

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用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等仲裁工作规程,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不断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切实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经费保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区财政要保障区调解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各农业办事处要保障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所需经费。  

       

                                中站区人民政府                  

                                       20181121

 

作者:农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