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站区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站区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 26日
中站区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9〕12号)文件精神,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为前提,按照“依法合规、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的原则,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能源业转型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攻坚、集中供热清洁取暖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标准、经济、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降低煤电机组供电煤耗、提升供热能力,构建绿色高效安全的电力、热力供应体系,促进煤电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及主要任务
在保障企业用电、用热负荷的前提下,通过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淘汰企业煤电机组,到2020年,全区7.8万千瓦煤电机组全部关停淘汰。相关发电企业要详细列出用电用热等服务对象使用参数,制定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进度方案,并按规定关停煤电机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使用参数对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并综合分析解决替代途径和完成时限等,确保为用能供应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关停淘汰验收标准
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停计划;(二)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焦作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三)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完成关停工作报告;(四)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五)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六)人员妥善安置证明;(七)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八)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电量补偿政策。公用煤电机组按期关停后,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期的补偿电量;明确不参与“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建设高效环保煤电机组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的补偿电量。补偿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全省同等级公用煤电机组上一年度平均发电量确定。应关停但拒不关停或未按期关停的公用煤电机组,企业不享受关停补偿电量政策。
(二)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后,企业可与拥有大型高效清洁机组的发电企业开展合作,原自发自用电量由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并作为增量参与市场直接交易,承担代发电量的大型高效清洁机组不扣除年度基础发电量。代发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前3年平均发电量确定。执行期限按照自备煤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剩余有效期计算。代发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电网企业按照代发电量协议价格,加上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原有系统备用费、合理线路损耗费等,定向销售给关停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企业将自备抽凝煤电机组整合为背压式煤电机组后,产生的装机容量和电量缺口,可参照代发电量政策执行。拥有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自备煤电机组并成为合格电力市场主体后,可纳入跨省区电力交易范围,优先予以支持。
(三)支持开展节能环保指标交易。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积极探索关停煤电机组碳排放指标和用能权交易。对采用清洁化运输的煤电企业适当增加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减少采用汽车运煤方式煤电机组及城区煤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
(四)支持关停机组土地流转。关停煤电机组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要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企业倾斜。参照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等财政支持政策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相关规定。对煤电企业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帮扶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电企业关停机组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交易收益等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工作。
(七)明确关停政策享受范围。“十三五”期间按程序关停淘汰的机组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机组和连续3年不发电的“僵尸”机组不享受上述支持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发电企业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的主体责任,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关停。区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本单位支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煤电机组关停时序要求,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发改委。
(四)强化督导考核问责。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区政府督查督导内容。区发改委要牵头对相关部门的督导考核并组织现场验收,及时将验收和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进度严重滞后、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焦作市有核准(批复)手续30万千瓦以下机组关停计划表
作者:区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