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站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站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中站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程序,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工作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3.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4.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等;
5.涉及全局稳定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6. 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等;
7.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8. 各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9.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任免事项;
3.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事项;
4.需由区政府决定的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事项;
5.其他需要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中站区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重要项目;
2.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拟列入区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民生实事的项目;
4.涉及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
5.中央、省、市在中站区投资的重大项目;
6.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活动等;
7.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
8.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等;
9.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的安排和调整事项;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预算外资金安排事项;
3.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事项;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事项;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额度较大的政府投资安排及平台公司投融资、担保事项;
6.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区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召开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党组副书记)召开并主持,会议结束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应立即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出席人员由区政府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区级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道主要负责人等列席。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决策酝酿: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通过专题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将征求意见结果与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凡应协调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一般不得提交区政府党组会或常务会议讨论。
3.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或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区政府主要领导综合考虑后确定。区政府部门组织的议题,应先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准备。“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安排相关单位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议题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 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政府班子成员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发表意见。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上,一般先由议题提出单位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区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区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区政府主要领导不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4.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5.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地点、出席及列席人员、具体讨论事项、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落实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并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6.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全会决定的,提请全会审议;需要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告知通报。
7.严明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决策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决策的,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区政府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完成期限、具体内容和执行效果等,及时报告决策执行进展情况。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需依法保密的除外),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4.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
作者: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