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3:41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20元/套(16元/正本、4元/副本)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11号
  参阅文件:1.省物价局 税务局 财政厅 豫价费字[1993]第176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03]2号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