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破挖、占用道路、破坏损坏市政设施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02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42条
二、处罚标准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为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严格按照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42条
二、处罚标准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为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严格按照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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