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02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
二、行政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5、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公路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7、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该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8、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连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
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住,只收取检测装卸费,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报省治超办,由省治超办分类抄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收取检测费、卸货费外,同时可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除按照规定实施卸载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认定标准30%至100%(含)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00%(不含)至300%(含)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限超载30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超限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
二、行政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5、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公路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7、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该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8、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连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
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住,只收取检测装卸费,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报省治超办,由省治超办分类抄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收取检测费、卸货费外,同时可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除按照规定实施卸载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认定标准30%至100%(含)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00%(不含)至300%(含)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限超载30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超限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
| 作者:佚名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