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线、高速公路管理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0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条。
  2、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及依据
  (1)1、干线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附图:

  注:1、损害名贵花木(如雪松、刺柏、国槐、龙柏等)按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2、对于滥伐、盗窃行道树的单位和个人,处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超限运输按交通部(89)交工字699号文执行。
  2、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附图:
  注:1、收费项目按平方米、立方米、延米、小时计算不足1个单位的,按1个
  单位基价计算,超过的按实际发生计算。
  2、本标准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2)《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损失金额在1.2万元以内,干线公路损失金额在6千元以内的,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高速公路损失金额超过1.2万元,干线公路超过6千元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三、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归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本案处理期间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力。
  公路赔(补)偿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用。
  四、服务承诺时限: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