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重收费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0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
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无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行计重收费。对超载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收;
2、对超载30%-50%(含5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50%加收;
3、对超载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1倍加收;
4、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3倍加收。
四、服务承诺时限:当场收费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
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无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行计重收费。对超载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收;
2、对超载30%-50%(含5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50%加收;
3、对超载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1倍加收;
4、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3倍加收。
四、服务承诺时限:当场收费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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