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限额上(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0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4、豫政(1997)3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5、(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3、 环评报告书;
4、 中方提拱: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 外方提供:注册证书,资信证明(国外银行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6、 双方编制的合同、章程,签字;
7、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8、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两套原件材料。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3、 环评报告书;
4、 外资企业章程;
5、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6、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
8、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三、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环保局环保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4、豫政(1997)3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5、(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3、 环评报告书;
4、 中方提拱: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 外方提供:注册证书,资信证明(国外银行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6、 双方编制的合同、章程,签字;
7、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8、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两套原件材料。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3、 环评报告书;
4、 外资企业章程;
5、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6、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
8、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三、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环保局环保意见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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