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外加工贸易项目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09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外经贸厅《关于赋予郑州等七市加工贸易审批权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字(2001)24号)
2、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字(1999)314号)
3、关于下放加工贸易审批权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2003)75号)。
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合同;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3、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每年第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及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须提供);
4、加工企业备案信息表;
5、进口材料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7、首次办理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1、外经贸厅《关于赋予郑州等七市加工贸易审批权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字(2001)24号)
2、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字(1999)314号)
3、关于下放加工贸易审批权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2003)75号)。
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合同;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3、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每年第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及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须提供);
4、加工企业备案信息表;
5、进口材料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7、首次办理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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