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2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其他与扣缴税款有关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