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由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
  收费标准:20元/套(16元/正本、4元/副本)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11号
  参阅文件:1.省物价局 税务局 财政厅 豫价费字[1993]第176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03]2号
  (二)变更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
  不收费。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