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停业、复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由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FP018))
  2.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