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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停业、复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由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FP018))
2.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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