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由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其他机关的撤销文件;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提交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