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纳税户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8 21:54:15 来源:市政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实行辖区管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科承办。
  三、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四、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豫政〔2003〕2号文件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20元
作者:佚名